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近日,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聚焦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成功办结一起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法治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在履职过程中,旗检察院依托北京东城区大数据监督模型,发现辖区内某影院未在售票处等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观影的政策海报及公告,可能存在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影剧院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文化和旅游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经实地走访、针对性询问证实某影院虽有相关优惠措施,但未依法进行公示,鄂伦春自治旗文化和旅游局存在未充分履行督促监管职责的情况。
旗检察院立案后及时与鄂伦春自治旗文化和旅游局开展磋商,明确了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要求其督促辖区影院完成整改,在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免费、优惠观影政策海报,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目前,相关整改要求已落实到位,影院完成了政策公示工作。鉴于行政机关已积极履职整改,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本案不符合发出检察建议的条件,调查终结。

此次案件办理,是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落地见效的具体实践。下一步,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将持续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重点领域,强化监督力度,推动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为未成年人构筑坚实的法治防护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