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伦春旗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开庭审理,检察官顾会敏出庭支持公诉,哈尔滨铁路局海拉尔公安处阿里河站派出所五名民警和旗检察院检察人员到庭旁听了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特殊情况在于李某某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并又为掩盖自已酒后驾驶行为又继续饮酒,试图混淆案件酒精含量,其不知道这一行为已被司法解释封堵: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四条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公诉人也以此次公开庭审为契机,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法治教育,向旁听人员以案释法。酒后驾驶是违法犯罪行为,轻则受行政处罚、拘留罚款,重责刑事犯罪,判处拘役、罚金、吊销驾驶证,终身不得驾驶。涉及自身及他人财产、健康,出事则后悔晚已,要切实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发生事故后要报警等待交警自首,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争取从轻判处,希望被告人深刻吸取此次事件教训,大家要摒弃侥幸心理,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本案当庭宣判。

本次旁听庭审活动,让听庭人员直观地感受到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的危害和法律后果,用鲜活的案例为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也督促了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职,借助典型案例释放从严惩处危险驾驶犯罪的鲜明态度,引导社会群众敬畏法律、严守交通规则,护航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稳定,达到“办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法治教育效果。下一步,旗检察院将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