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封存令,护航少年重新出发
近日,鄂伦春旗检察院办理一起危险驾驶再审案件。原审被告人小枫(化名),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2000年7月4日。2018年7月31日,小枫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鄂伦春旗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原审判决作出后,犯罪记录一直留存。小枫毕业后求职,因该犯罪记录屡屡受阻,正常就业受到严重影响。后续小枫偶然发现,自己的实际出生日期存在登记错误,其真实出生日期为2000年8月4日,案发当日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小枫据此向鄂伦春旗法院申请再审。
旗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旗检察院同步开展法律监督并出庭支持公诉,调取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证据核查,确认小枫实际出生日期为2000年8月4日,案发时确属未成年人。经再审审理,旗法院依法对小枫从轻改判,并按照规定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封存后,相关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查询,不再对其就业等正常生活造成阻碍。小枫卸下“前科包袱”,顺利找到心仪工作,实现顺利回归社会。
该案通过再审纠错、依法启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以司法温情守护失足未成年人,充分彰显“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下一步,旗检察院将持续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严把未成年人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用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大限度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带来的负面影响,护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九条: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