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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来访须知
时间:2020-1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根据国家《信访条例》、《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来访应知晓遵守以下事项: 

一、请将来访所需材料和身份证件准备齐全,并要自觉遵守《信访条例》规定和接访场所秩序。 

二、严禁在酒后来访;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接待场所;严禁在接待场所大声喧哗、滋事;严禁损坏公共设施和财物;严禁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 

三、无行为能力的人或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人必须有监护人或近亲属陪同来访。 

四、凡是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已终结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息诉息访。如经说服教育后,仍无理缠访闹访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置。对于以代理上访牟利、或教唆、煽动、串联他人非正常上访的,依法严肃处理。 

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如没有新的情况需要反映,应不要就同一案件或问题重复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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