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今天是:
本院动态    
· 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集中组织观看...
· 强基固本 砺剑铸魂 鄂伦春自治旗...
· 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主动融入基层...
· 媒体看检察|开展基层养托老机构监...
· 喜报丨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一事例...
· 携手共筑安全防线,铅锌矿安全生...
法律文书    
· 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刘健涉嫌受贿...
· 江苏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满仓涉嫌受...
· 吉林检察机关依法对曾海洋涉嫌受...
· 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王秉清涉嫌受...
· 安徽省检察机关依法对夏柱兵涉嫌...
· 江西检察机关依法对孙劲涛涉嫌受...
典型案例    
· “铭记抗战历史 传承抗战精神”检...
· 【中国环境】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
· 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 ...
· 最高检指导发布首批湿地保护公益...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
· 如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公约
时间:2020-1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设立专门接待室及必要设施,方便群众来访反映情况。 

二、对来访群众要坚持文明接待,说话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耐心听来访者陈述,接受口头举报的,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来访人签名或盖章。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及时答复。对处理问题、审查案件需要的材料或者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来访人员。 

四、对集体上访,要及时稳定上访者的情绪,要求其选出代表反映情况。对反映重大、紧急情况的群体访,要立即报告领导和通知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五、接待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及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来访内容,保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 

六、对反映不属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应先受理并根据职能分工不同,向来访者解释情况,指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协助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为来访单位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八、来访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接待场所规定,依法依据反映合理诉求。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地址: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 电话:0470-2858722 邮编:16545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蒙公网安备 15072302000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