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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公约
时间:2020-1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设立专门接待室及必要设施,方便群众来访反映情况。 

二、对来访群众要坚持文明接待,说话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耐心听来访者陈述,接受口头举报的,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来访人签名或盖章。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及时答复。对处理问题、审查案件需要的材料或者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来访人员。 

四、对集体上访,要及时稳定上访者的情绪,要求其选出代表反映情况。对反映重大、紧急情况的群体访,要立即报告领导和通知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五、接待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及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来访内容,保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 

六、对反映不属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应先受理并根据职能分工不同,向来访者解释情况,指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协助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为来访单位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八、来访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接待场所规定,依法依据反映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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