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今天是:
本院动态    
· 一场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放火案:司...
· 跨域交流研思路,同心同向筑防线
· 检护蒙芽丨大数据赋能靶向监督,...
· 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开展“中国人...
· 北疆蒙芽·鄂妮丨守护少年权益 检...
· 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联合鄂伦春自...
法律文书    
· 湖南检察机关依法对刘冬生涉嫌受...
· 宁夏检察机关依法对吕金捍涉嫌受...
· 宁夏检察机关依法对吕金捍涉嫌受...
· 宁夏检察机关依法对吕金捍涉嫌受...
· 云南检察机关依法对刘佳晨涉嫌贪...
· 云南检察机关依法对刘佳晨涉嫌贪...
典型案例    
· 最高检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
· 最高法、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
· 最高检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
· 最高检发布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 强...
· 内蒙古:发布典型案例引领行政检...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公约
时间:2020-1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设立专门接待室及必要设施,方便群众来访反映情况。 

二、对来访群众要坚持文明接待,说话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耐心听来访者陈述,接受口头举报的,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来访人签名或盖章。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及时答复。对处理问题、审查案件需要的材料或者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来访人员。 

四、对集体上访,要及时稳定上访者的情绪,要求其选出代表反映情况。对反映重大、紧急情况的群体访,要立即报告领导和通知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五、接待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及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来访内容,保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 

六、对反映不属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应先受理并根据职能分工不同,向来访者解释情况,指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协助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为来访单位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八、来访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接待场所规定,依法依据反映合理诉求。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地址: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 电话:0470-2858722 邮编:16545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蒙公网安备 15072302000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