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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2-12-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内财综〔2022〕1177号的有关工作要求,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编制通用指导性目录,强化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我们制定了《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四、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重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的编制,对所计划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做到应报尽报、应填尽填,确保项目要素的完整性。

五、《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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