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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旗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时间:2026-10-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鄂伦春旗检察院

对一起交通肇事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近日,鄂伦春旗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承办检察官顾会敏主持,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被害人家属以及犯罪嫌疑人参加。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并向与会人员详细阐述了对犯罪嫌疑人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认为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虽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于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自愿合法的赔偿协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轻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拟对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会上依次听取了侦查机关代表、听证员、被害人家属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在评议环节,各位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造成的实际后果、适用法律等多个方面发表了评议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最后陈述环节,于某某感谢检察机关给了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向被害人家属真诚的表达歉意,今后一定吸取此次教训,绝不触犯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公开听证既是检务公开、接受监督的过程,也是法治教育、法治宣传的途径。此次听证会的召开不仅让检察办案在公开中更加可信、可感、可触,更能教育和警示犯罪嫌疑人,使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知法守法的必要性,促进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敬畏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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