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今天是:
本院动态    
· “检察蓝”守护“文化魂”:检察+...
· 北疆萌芽·鄂妮丨多方联动邀商户...
· 北疆萌芽·鄂妮丨“精准监督 暖心...
· 普法丨检民同心筑防线,禁毒普法...
·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示范引领提...
· 党组书记讲纪律作风专题党课暨整...
法律文书    
· 青海检察机关依法对薛建华涉嫌受...
·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牛弩韬决...
· 山西检察机关依法对马先明决定逮捕
· 宁夏检察机关依法对李鸿儒决定逮捕
· 云南检察机关依法对邹进涉嫌受贿...
· 山西检察机关依法对杜玉波涉嫌受...
典型案例    
· 身边公益|小河小湖治理有大文章
· 云南: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 精准矫治守护未成年人成长
· 与最高检调研组同行·一线探访|福...
· 江苏南通海门区:下沉“华侨村”...
· 线上线下齐发力?强化仿制军服乱...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
云南检察机关依法对杨学辉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时间:2025-05-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原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学辉(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学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学辉利用担任曲靖市煤炭工业办公室副主任、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中心副主任,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主任、党委书记,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本人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地址: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 电话:0470-2858722 邮编:16545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蒙公网安备 15072302000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