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近日,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联合旗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所、公安等多部门,对辖区内校园周边商铺、娱乐场所、住宿经营场所等重点场所开展集中走访排查活动,并引导各企业、个体工商户签订联合倡议书,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网络。

检查过程中,各部门依据职责,对校园周边经营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商铺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销售“三无”产品、过期食品以及向未成年人售烟售酒等违规行为;文化旅游部门严查网吧、游戏厅是否落实未成年人禁入制度,是否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玩游戏等问题;公安部门对宾馆、日租房实名登记制度执行情况、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进行细致检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重点宣传强制报告制度,以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此次多部门联合行动,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下一步,旗检察院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深入开展未成年人相关活动,将保护与预防犯罪有机结合,切实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防线。
强制报告制度
旅店、宾馆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及人员,若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面临危险等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